7月23日,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(USTR)正式宣布,依据《1974年贸易法》第301条,对来自60个经济体的进口商品征收10%12.5%的新关税。相关措施于美东时间7月24日凌晨12时01分生效(北京时间7月24日中午12:01分),接替到期的10%临时全球关税

适用10%税率经济体(共17个):阿根廷、孟加拉国、柬埔寨、加拿大、厄瓜多尔、萨尔瓦多、危地马拉、洪都拉斯、印度、印度尼西亚、约旦、马来西亚、墨西哥、巴基斯坦、斯里兰卡、特立尼达和多巴哥、英国。

适用12.5%税率的经济体(共38个):阿尔及利亚、安哥拉、澳大利亚、巴哈马、巴林、巴西、智利、中国大陆、哥伦比亚、哥斯达黎加、多米尼加共和国、埃及、圭亚那、中国香港、伊拉克、以色列、哈萨克斯坦、科威特、利比亚、摩洛哥、新西兰、尼加拉瓜、尼日利亚、挪威、阿曼、秘鲁、菲律宾、卡塔尔、俄罗斯、沙特阿拉伯、新加坡、南非、泰国、土耳其、阿联酋、乌拉圭、委内瑞拉、越南。

特殊计税经济体(共5个):欧盟和中国台湾地区商品的最惠国税率与本轮301关税合计达到10%;日本、韩国和瑞士商品的合计税率达到12.5%。原有最惠国税率已达到相应水平的,本轮301关税为零。

豁免与不叠加规则:

  • 燃料、大部分未加工农产品/食品及化肥不在征收范围内。

  • Section 232条款覆盖的汽车、金属、药品等行业关税不叠加征收。

  • USMCA(美墨加协定)涵盖商品豁免。

  • 另有纺织品机制,允许一定数量的服装和纺织品以较低税率进入美国。

对于在途货物,7月24日凌晨12时01分(北京时间7月24日中午12:01分)前已经在装货港装船,并进入赴美最终运输阶段的货物,如果在美东时间7月28日凌晨12时01分(北京时间7月28日中午12:01分)前完成进口申报或从保税仓库提取,不受本轮新关税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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